在过去的三年间,注会责任险在中国的推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它异常迟缓的步伐让很多人大失所望。8月18日,平安保险成都分公司同四川注协签订的合作协议重新吸引了人们的目光,这让很多人心头再次燃起希望。
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性不高是直接原因
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热衷注会责任险的地区一般比较发达,很多落后的省市则表现的无动于衷。应该说,对于注会责任险这一很好的“作秀”机会,任何地区的注协都不愿轻易放弃的,但为何很多地区的注协热情度不高呢?
注会责任险的运作程序是这样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作为签约主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对保险条款进行具体的约定。但由于保险公司的条款往往不完善,当地注协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一些条款进行进一步的细化约定,这份协议和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认为,注协在其中只是起着牵头人和协调人的作用,注会责任险的主体签约方是事务所和保险公司。所以作为行业协会,所辖事务所的积极性高低决定了注协的积极性大小,由于各种因素,落后地区的事务所投保的积极性不高,当地注协当然也就表现冷淡。
一个险种得到目标群认同的前提是风险系数足够大,唯此才有投保的可能,但注会责任险这个新险种似乎不具备这一生存基础。某事务所总经理张先生认为:“就中国国情而言,事务所的风险是一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可以把它想象的很大,严格讲没有多少事务所不存在‘不定时炸弹’;但也可以把它想象的很小,因为任何问题都可以在中国这个特殊的环境下通过特殊的手段解决。” 事务所所认知的风险是无形的,特别是在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脱钩改制并不彻底,事务所与原主管机关仍旧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联系,很多方面都处于不规范中,风险观念十分淡薄,投保职业风险对他们来讲还是一个遥远的概念。
并非只有落后地区的事务所积极性不高,即便是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事务所的投保率也只有30%左右。据调查,很多投保的事务所也微词颇多,因为在与未投保事务所的对照中,他们并没有感觉安全感增加多少,他们越来越觉得自己在花钱“打水漂”,他们续保的积极性在下降。
事实上,注会责任险虽然在中国已有三年多的历史,但想找一个理赔的个案都十分困难。以北京为例,北京自2000年末推行注会责任险以来,在近三年的发展中,逾八十家的投保事务所中尚没有一个理赔案例。唯一可以一提的就是,在两家投保事务所发生诉讼纠纷后,合作方人保北京分公司以积极的姿态帮助参与应诉,但最终还是以“未赔偿”的结果不了了之。
近三年的时间,八十多家投保事务所竟没有一例理赔个案,即等同于零概率事件,如此之低的事故率又怎能触及事务所的神经呢?所以问题并不在于保险公司,而是事务所的生存环境过于“安全”了。我们常常习惯于列举中天勤崩塌的案例,用以描述这是一个怎样危机四伏的行业,但几年过去了,我们所能想到的重大审计失败案例还是中天勤。
从以往的案例看,事务所审计失败后,主要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要小得多。更为关键的是,事务所的重大事故往往等同于毁灭,东窗事发即意味着彻底倾覆,一旦陷入这种境地,自身安危尚且自顾不暇,又有谁还会去考虑赔偿问题。如果是日常执业质量问题的处罚,罚款金额往往不是很大,事务所自身完全可以承受。所以,在一个隐藏杀机的平静环境中,很多事务所还是倾向于“赌一把”,从而把注会责任险看作是一种没有必要的支出。
责任界定困难是重大障碍
不仅如此,民事责任界定的困难也阻碍了注会责任险前进的脚步。职业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判定争议已久,其分歧主要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两方面。职业界主张“主观过错说”,认为只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没有主观上的舞弊和欺诈行为,即使结论与客观实际不符,也不应承担责任。而法律界主张“客观过错说”,只要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就应承担法律责任。职业界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失实审计报告与客户在经营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可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法律界则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失实审计报告与第三者的损失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与以上紧密相关的概念,就是“故意违规”和“过失行为”。在深圳注协与平安保险公司协议的第十四条中,有“过失行为”才予以赔偿这一前提条件。在人保与北京注协签订的协议的责任免除条款中,也有“故意行为和非职业行为”不负责赔偿的说明。但如何鉴定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由于法院往往认为失实审计报告与客观后果紧密相连,会根据有关法律和自己的判案原则判事务所败诉,而没有更多的考虑注册会计师是“故意”还是“过失”。但是一旦赔偿事项出现后,保险公司为了减少赔付,可能会在“故意”和“过失”上与事务所“扯皮”,此时如何界定事务所的责任大小和确定相应的理赔金额难度很大。
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一般被认为是可行的办法,企望通过各方专家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对责任归属做出鉴定,依此确认理赔金额。深圳、上海和四川在推行注会责任险时都曾建立了这样的组织。但这个组织的独立性却倍受质疑,涉及到利益的尖锐冲突,怎么能保证这个组织成员的判断不受感情色彩和其他因素的左右,仅作为一个双方认可的组织,而不是一个权威的仲裁机构,它能够胜任终审裁决的地位吗?如果不能,而是再次经过司法程序,它的设立又有何意义?另外,这个组织的运行需要大量的资金,这笔支出从何而来?据了解,北京地区迟迟未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资金的考虑。
外在环境不成熟是根源
虽然有以上种种的不利因素,但仍毋需悲观。看一看注会责任险在西方发展的历史,我们就会看到希望。注师事业毕竟在中国才有十几年的历史,而在西方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我们的注师行业远未成熟,而只有在建立一个成熟行业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建立一个成熟的行业险种。
当前注师行业各方面的制度都忙于与西方接轨,但就作为同属“舶来品”的注会责任险而言,欲建立一个遍及全国、广受认同的险种,目前的环境尚不成熟。对此记者进行了广泛的采访。被采访者的观点主要有:事务所没有真正的完成脱钩工作;事务所的业务还有一定的地域垄断色彩;注册会计师尚没有职业化的素质;各种相关法制尚不完备;委托体制尚不健全;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角色认识不足。
由于以上各种条件尚不具备,注会责任险的冒进显得过于鲁莽。正如北京注协的庞女士所说:“现在一切都在完善中,我们还没有建立良好的竞争氛围和法律环境,我们的从业人员尚未培养起成熟的风险意识,大家对注会责任险的需求还没有迫切性。”
她对此解释说:“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建立健康有效的竞争体系,通过各种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种法规,让事务所真正处于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中。赢得客户是靠高质量的服务和合理的竞争价格,而不是靠有关政府部门的庇护和与客户进行不正当交易。只有这样,失去依托的事务所才会认真考虑通过其他途径保护自身安危。”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的建立需要外在的危机感,危机感建立的前提是大多数舞弊者遭到严厉惩处。大多数舞弊者遭到惩处需要一个规范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而这些都有待于通过时间慢慢完善。
唯有环境成熟后,注会责任险才会成为水到渠成的产物,才不会仅仅是用来装点门面的东西,也才能在中国真正的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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